司法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劣势甚至更为突出:它没有专门研究危机问题的机构,而且具有天然的被动性。
mx而总统制国家的经济状况则很难比得上一般意义上的议会制国家。首先,在拉丁美洲等地区和国家,总统制的诞生要早于军事专制的出现,它们早在19 世纪就已经采取了总统制的形式。
而前比利时、荷兰、法国、葡萄牙、西班牙殖民地却没有这种情况,它们更多是一种崇尚君主权威的文化。一些学者认为议会制也能够实现行政权的稳定。总统的任职刚性使得这一情形更加强化,胜败二分的局面延续至整个总统任期而很难改变。美国总统制能够基本运转只是一个例外,而且近年来也出现了政府僵持的现象。这显然是两种关于制度的内源型与外源型看法。
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需要议会的信任与支持。所谓单独选举产生,是指总统的选举与议会的选举互不干涉,各自单独进行,总统与议会都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它们因此而具有各自独立的合法性来源,或称为双重民主合法性(dualdemocratic legitimacy)。[56] 汤德宗:《资讯革命与正当行政程序》,载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程序法之检讨、传播行政之争讼》,元照2003年7月版,第104页。
解严让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取得首次突破性发展,但面对全球化的趋势,台湾正受到其它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及文化等全面性的影响与冲击,此一发展潮流,势必对台湾法制产生影响。[32]行政程序法第159条则界定了行政规则原则上并无外部效力,但在裁量基准或判断馀地的行政规则,则例外发生外部效力。[19]尤其于2007年3月2日通车营运的台湾高速铁路(以下简称台湾高铁),更号称是截至目前为止全球民间投资金额最高之BOT(民间兴建营运后转移模式)案。[65] 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载《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元照2005年9月版,第32、33页。
[61]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5月版,第9页。事实上若政府体制完备、运作顺畅,则何必事事都要领导层峰亲身叁与,若总统、阁揆必须事必躬亲,无疑宣告其行政团队出现瑕疵,行政组织亦有待调整。
两岸的合作交流如打击犯罪、取缔走私有显着成果,固然令人欣喜,但仍有进步的空间,如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工作权仍有限制,就学条件也并非完全比照公民待遇,关于这种特殊行政法律关系的探讨,相关研究却付之阙如。[18] 詹镇荣:《行政合作法之建制与开展-以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为中心》,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契约之法理/各国行政法学发展方向》,元照2009年7月版,第105页。[⑧]而国际社会交流频繁,各种跨国组织或区域整合接连成立,因此行政组织法的关注焦点又从国内行政转为国际行政,甚至有所谓全球行政法的兴起。[17] 刘宗德:《公法与私法之区别》,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2000年12月版,第192页。
[52]近来刘宗德教授也提出一套较有系统的方法论,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行政法律关系之厘清、[53]行政行为形式之分析、行政法律制度之配套。[63]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95页。比如最近日本的9级地震,不仅在其境内发生海啸、核电厂爆炸,引发的辐射污染问题也让邻近的我国、台湾地区严阵以待,而我国沿海地区更有数城市发生抢盐的情形。但自2000年开始台湾地区已藉由直选的方式选举领导人,提供了行政权国会授权之外的民主正当性,行政法必须反映这种双元的正当性来源。
[34](三)法治观念屡遭冲击法治社会是西方文明最骄傲的成就,法治社会的建构更是维系现代化国家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54] 刘宗德:《行政法学方法论》,载《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元照2009年4月版,第2页以下。
[41] 行政程序法§165~167。最后,行政救济则由民告官之诉愿、行政诉讼,加入协商、仲裁等ADR手段。
另一方面,海峡两岸早期是大陆地区向台湾开放,优惠的政策更吸引台湾人民至大陆就学、经商,因此有关台胞的投资、保障法规相对健全。因为不论中央或地方政府,皆依职权设置各种部会或局处,中央有行政院院务会议、地方政府亦有县(市)政府会议,其下尚有主任秘书居中协调,按理应可依现制处理各种事务,若事必依靠临时性之跨部会小组,则常设机关之功效是否不彰难免令人质疑。而考试院、 监察院更与行政院之权限有若干重叠不易区分之处,造成中央政府体制非常紊乱。在学者积极推动下,自199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历经诉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执行法的修改,以及行政程序法、行政罚法的颁布实施,行政法制可说大致完备。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应如何应对此一变革,现行的行政法制是否足以适应?有学者即指出传统以合法性控制及权利救济的行政法学无助于找到台湾自己的行政法,更无法面对未来发展的需求。且于现行法下,偏离实定法规定,于事物性质上毫不考虑地承认行政权活动之权力性与优越性,基此所建构之法解释论恐将产生疑问。
而台湾在历经组织改造、公私协力之后,如何兼顾行政效能与人民权益,将是台湾行政法往后发展不容忽视的议题。[33]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89页。
[⑤] 这也就是叶俊荣教授所称从红灯理论到绿灯理论。每一领域之理论亦愈见细腻,因此建立各种主要特殊行政法的基准法化便显得极为重要,譬如:教育基本法,科学技术基本法、土地基本法、言论基本法、农业基本法、国税基本法、劳动基准法,环境基准法及公务员基准法的研拟等。
行政法的作用由消极限制政府不当使用权力(如贪污、滥权),强调监督原则,走向实现公共利益的积极考虑,促使政府发挥效能实现公共福祉,[⑤]给予人民由摇篮到坟墓的完整照顾。[12] 李建良:《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载《行政法基本十讲》,元照2011年3月版,第49页。
基此,凡是行政任务之执行非由公部门所独揽,而系有私部门之参与或协助者,即可涵盖于公私协力概念之中[18]。[13] 翁岳生:《行政法与国家赔偿法》,载《法治国家之行政与司法》,元照2009年1月版,第160页以下。又如高污染设施采分阶段许可,因此行政处分也应包括此种分割成数个部分许可的类型,承认每一部份均为实质上独立的行政处分,均有外部效力。而全球化、高科技化不但加速信息交流,就连疾病、灾害的传播也是一日千里,部门法应如何因应调整,亦在台湾行政法学者的关注之中。
各地灾民亦因地方首长未前往其居住灾区视察,指责政府救灾不力、对灾民漠不关心。因而解严可谓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发展的分水岭,此后行政法学犹如摆脱桎梏,在解严后的20馀年有了长足的进步。
[17](六)公私协力之勃兴公私协力至今仍为一动态法律概念,不但名称未固定、定义也不一而足。[42] 行政程序法§168~173。
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中国社会制度几千年以来的特色便是人治,因此得明主而治,遇昏君则乱,此一特色也许是我国不能发展出类似西方法律制度之一大原因。
[44]大陆地区在这方面与台湾地区相仿,中央政府体制亦非三权分立,且亦为法律继受者。但伴随高科技的风险社会到来,[48]风险管理也不可漠视。[⑩]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2010年9月自版,第154页。二、理论发展轨迹行政法学的发展大都落后民刑法学,二战以后随着政经情事的变迁,行政法的发展异常丰富,成为法学领域中重要的显学。
[65](五)环境公益诉讼萌芽 行政诉讼法第9条为公益诉讼的规定,台湾地区目前法律中设有公益诉讼规定的以环境管制领域居多,目的在于引进法院做为监督行政机关环境管制行为的机制,并赋予人民较宽的起诉条件,形成另一种监督环境决策的力量。台风过后,中南部严重受创,社会各界纷纷指责马英九未颁布紧急命令以致影响救灾进度,并要求撤换行政院长刘兆玄。
然陈情并非规范政府行政程序之规定,而是一种人民简易的请愿规定,原则上不应纳入行政程序法。[11]2.部门法(各论)之建构越来越多学者提倡以部门法之概念取代行政法各论,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各论发展迅速,不但各领域种类繁多,而且随着社会进步,各种职能分工渐细,行政部门法亦日趋多元发展。
其中最广义者,乃将公私协力理解为一集合概念,泛指所有公、私部门合作履行公行政任务之现象。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行政处分系就公法上具体事件、同法第135条行政契约乃针对公法上法律关系,可见实务上仍以公、私法之区分为主要架构。